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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簡介
About Us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成立於民國91年,以促進蘭陽地區農、林、漁、牧、糧食、農村發展及其他有關農業事務並增進農民福祉為宗旨。
承辦過許多宜蘭縣內大型活動,例如:宜蘭綠色博覽會、鯖魚節、不老節等,近年亦舉辦生態保育營隊、休閒農業區遊程行銷、綠色優質評鑑等活動,多元推廣行銷宜蘭縣農業觀光,加值提升宜蘭縣農產業品質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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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帳捐款

銀行帳戶:臺灣銀行 宜蘭分行
銀行代號:022001115461
戶名: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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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ORGANIZATION
  1. 董事長1名

    董事16名

    監事5名

    1. 執行長1名

      1. 副執行長1名

        1. 組長1名

        2. 人事1名

        3. 出納1名

        4. 會計1名

        5. 文管1名

        6. 倉管1名

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94年12月13日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7月7日第四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4月25日第六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Lan-Ya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係依民法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蘭陽地區農、林、漁、牧、糧食、農村發展及其他有關農業事務並增進農民福祉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惟提供服務時得酌收服務費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農業生產、運銷、加工、消費之規劃及協助事項。
二、 農業資源利用規劃與保育事項。
三、 綠美化推廣事項。
四、 農村社區發展之規劃與建設事項。
五、 農業休閒旅遊推廣事項。
六、 農村衛生及農家膳食營養之規劃、改善及指導事項。
七、 農業研究、人才之培育及訓練。
八、 國內外農業交流及訪問等事項。
九、 農業產業文化及農林發展事項。
十、 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個人委託辦理之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會由宜蘭縣政府以及宜蘭縣各級農、漁會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機關團體繼續捐助之。
前項基金應存放金融機構,且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新臺幣貳仟萬元整。
第五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第六條
本會之業務經費來源如下:
一、 政府、機構補助或委辦事項之經費。
二、 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機關團體之捐贈。
三、 基金孳息收入。
四、 服務費用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七、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 董事長、董事、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任免,以及執行長、副執行長之獎懲事項。
九、 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十、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九人至二十三人,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並依董事會決議綜理本會業務。
第九條
第一屆董事及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監事由前屆董事推舉,並經前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第六屆以後董事及監事,由機關及團體推派代表後聘任之。
第十條
本會置監事三至五人,負責監察本會會務、業務及財務等一切事務,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二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監事或代表代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託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及監事,由原捐助單位所遴選之代表擔任之,任期中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得由該單位另行遴選代表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選聘與本會業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為董事或監事。
第十二條
董事及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機關及團體當然之代表擔任本會董事及監事,於任期屆滿時,應由本會洽商該機關及團體另行遴選代表遞補之。
本會董、監事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ㄧ以上董事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董事長得指定董事一人擔任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或代表代理,代理人以受一人之託為限。
第十四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相關聯事業之投資及處分。
四、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及附件函知各董事,並報主管機關;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及監事列席。
第十六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免之。執行長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本會經常業務暨監督所屬人員。
第十七條
本會視業務情形與合作計劃之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提名通過後聘免之,得酌支津貼或按件計酬。
第十八條
本會之組織編列員額、辦事細則,另行訂定,由執行長提報董事會核定實施。
第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擬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書,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財產清冊,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及決算書,應經監事會議稽核通過及董事會認可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本會業務與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本會解散後,賸餘財產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所在地之法院辦理登記,於登記完成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